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区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新时期'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农牧业科技进步为基础,以引进、吸收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为重点,以推进结构调整、发展特色经济为目标,以科技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为动力,以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保障,努力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促进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规范西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区科技三项费用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自治区内实施安排,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臂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臂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自治区级财政科技三项投用投入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臂理、项目验收和项目监仁与检查等项目臂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在启动课氰中请工作前,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每年的五月份左右,组织专家调研、制订项目指南,八月三十一前发布项目指南,并依据项目指南的性质、宗旨和定位,明确申请项日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日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三项费用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M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符合自治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九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相技术装备;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旅差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二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由科技厅统一规定格式或标准文本);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由申请者按照科技厅要求的内容编写);
第十一条:可行性报告内容的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项目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对申报的科技项目,必须进行查新。
第十四条: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查新通过的非重复性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负责审核,由计划财务审计处综合汇总。
第十六条:科技厅专项计划部门,根据专项业务部门提供的专家论证和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筛选的基础上,提交科技厅厅长办公会研究,确立本年度科研项目并实施。
第十七条:科技厅业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 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 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个人)和任务责任人;
- 项目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和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科技厅业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保证单位;
(二)审聘项目专家评估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申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六)组织项目的验收及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课题保证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项目保证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 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 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厅业务部门和项目保证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厅委托的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填报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科技厅业务处。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的质量与水平。
第二十二条:项目发生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要有项目变更报告,并经科技厅批准后,履行严格的项月交接手续(包括项目经费的核算、计划进度和目标的变更),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监督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立即向项目保证单位和区科技厅以书面形式报告中止原因,批准后方能中止。中止项目要严格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资料整理存档、项目经费核算,剩余经费上缴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固定资产、资料归项目承担单位。未经项目保证单位和区科技厅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中止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按《西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一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跨年度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科技厅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的处罚。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这三项验收工作要同时进行,缺一不可。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验收。凡是利用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必须纳人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金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后,其成果及相关资料(含项目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九条:财务决算验收,必须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解决关键技术的方案初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条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要在合同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保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后,向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负贡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
(二)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建设的申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九)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变更项目,必须捉交变更后签订的项目合同书。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组,由科技厅组织聘任。项目验收组应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业技术专家不少于一半,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五条: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臂理哲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七条: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验收意见,作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原始资料不齐全;
(三)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十八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保密、鉴定、奖励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逐步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科技厅专项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和项目保证单位要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监督检查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
第四十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与安全。
第四十一条:科技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项目资料数据作假、抄袭、剿窃、伪造和成果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违纪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对项日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国家下达相关计划项目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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