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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要充分体现和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区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新时期·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农牧业科技进步为基础,以引进、吸收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为重点,以推进结构调整、发展特色经济为目标,以科技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为动力,以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保障,努力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促进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管好、用好资金,切实提高资金效益,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跨越式发展中的动力作用。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

第三条:科技三项费用由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组成。

(一)新产品试制费:用于新产品试制的费用。要求试制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具有推广价值。

(二)中间试验费:用于进行小试成果的扩大试验开支。中间试验是指通过小试成功后,己有科学成果,但尚未取得必要的经济技术数据。不能在生产或建设中直接采用,必须建立一定装置、机组、车间或试验场地,进行扩大规模试验或较长期试验、验证和改进,经批准纳入计划的项目。

(三)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用于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作用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四条: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种子(苗)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种子(苗)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评估咨询、专家论证等发生的费用。

(九)科技服务费:包括科技培训、交流、科普、科技扶贫、专家论证以及科研项目跟踪调研服务、宏观指导管理中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宛、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五条:计划下达的课题费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各项开支都要按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核算,超支自理。

第七条: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的项目保证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其它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第八条:科技三项费用存款所得利息及有偿使用收取的占用费收人应全部增加本项目资金,用于扩大发展科技事业。

第五章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原则及财务决箕要求

第九条: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每年应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区财政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拨给。

第十条:区财政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决定)中规定的科技三项费投入比例,下达科技三项费计划,由区科技厅编审制定科技项目计划后,区科技厅、区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一条:区科技厅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在一个月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侣实施合同(合同一式五份,项目承担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各一份、区科技厅二份、区财政厅一份),项目承担单位持合同分别到区财政厅、科技厅拨款。

第十二条:年尚未完成的课题和尚未支出的经费,可接转至下年继续完成和使用。项目完成后,凡利用科技三项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列人本单位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应当调剂使用的仪器、设备,由区科技厅、区财政厅随时调剂使用。

通过鉴定、验收合格后的项目节余经费,可提取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奖励,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结转使用。

第十三条:技三项费用要严格按项目进行预算管理,实行预算评估或评审。区科技厅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支出合理性等进行审核与评估,确定课题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中要详细列出项目的开支用途并符合第四条所规定的三项费开支范围进行预算,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

第十四条:年度决算。每年年终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经费拔人、支出进行核算,于当年12月25日前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区科技厅、区财政厅。

第十五条:项目终结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在项目终结时,对项目经费的安排与使用进行决算,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终结决算表》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核。未震行项目费用终结审核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鉴定、验收。

第六章科枝三项费用的监膏与检查

第十六条:对科技三项费使用的管理,区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随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部收缴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属项目承担单位挪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除收缴己拨的经费外,自治区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违纪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保证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市、县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西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扒藏科发(1998)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