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况并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财政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支持的科技项目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技厅确定。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不实行招标:
(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八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己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九条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通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一)既往业绩;
(二)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三)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六)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七)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
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科技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经济技术指标要求;
(四)目标、考核指标及实施进度要求;
(五)成果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要求;
(六)项目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或转让方式;
(七)经技支付方式及经费匹配要求;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二)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和风险性。
第十五条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逆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 发生不可抗力;
- 作为技术开发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 发生废标。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 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 资信情况良好;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请;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它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9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申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没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裤的实际成本;
(五)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妥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竹况可延长至15天。
第三十条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八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晨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竹节、资料等竹况,不得泄其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钵贡任。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词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